公證查證平台
公共公證署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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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 1CN20210501-001-987654
驗證碼*
三間公共公證署
公證行為類型上月數量本月數量
公證遺囑6048
公證書359326
獨立公證文書2925
認證語322285
公證認定1635610946
證明1090881
證明書13088
認證繕本28732414

本平台僅可查證以下類型的公證行為:

  1. 公證遺囑:由公證員繕立載於簿冊的公證遺囑。由於公證遺囑正本載於必須保存於公證署的簿冊中,因此,公證遺囑僅可透過公證機關發出的證明予以證實。
  2. 公證書:由公證員繕立載於簿冊的公證書。在澳門,很多法律行為根據《公證法典》第94條規定必須以公證書方式作出,例如買賣不動產公證書、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由於公證書正本載於必須保存於公證署的簿冊中,因此,公證書及其存檔文件僅可透過公證機關發出的證明予以證實。
  3. 獨立公證文書:由公證員/助理員繕立但不載於簿冊的公證文書,經公證員/助理員及當事人簽署後一般交回當事人,例如涉及授權的獨立公證文書、密封遺囑的核准書、存放書及啟封書、債權證劵的拒絕證書。
  4. 認證語:為認證的目的,公證員/助理員應當事人要求在私人文書上製作認證語。為此,到場的簽署人須確認其瞭解有關私人文書的內容且文書表達其意願。較常見的有涉及授權、公司設立或社團設立的認證語。
  5. 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公證認定可以是當場認定和對照認定,兩者均可包含特別註明(例如認定公司經理或代表的身份及權力)。在當場認定中,公證員/助理員認定在其面前書寫及簽名之文書內之筆跡及簽名,或僅認定在其面前簽名之文書內之簽名;在簽署人於認定時在場之情況下作出之認定,亦為當場認定。在對照認定中,公證員/助理員將文件上的簽名與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法律容許用作對照的文件上的簽名作比對。
  6. 證明:公證員/助理員為存檔於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登記及文件發出證明,較常見的有公證書證明、公證遺囑證明、存檔文件證明及有否繕立遺囑證明。
  7. 證明書:公證員/助理員應利害關係人要求發出用於證明一些事實的文書,較常見的有生存證明書、身份證明書、翻譯證明書。
  8. 認證繕本(俗稱“鑑證副本”):由公證員/助理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非存檔文件的原件複製而發出的載有整體或部分文件內容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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